为进一步加强养殖海域使用综合管理,规范用海行为,科学有效地配置海域资源,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日前,长海县人民政府新出台了《关于加强养殖海域使用管理促进现代海洋牧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长海县养殖海域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以下称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使长海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将对逐步建起养殖海域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和有效地维护用海的法制秩序,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对海域使用权属做了相应规定:今后凡是新开发、被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海域法》颁布前合同到期或确权期间自动放弃等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的用海项目,原则上全部采取拍卖形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对存在有欠缴海域使用金等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使用权人,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海域使用权证件的抵押登记、续期、变更、转让、继承等事宜;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对海域使用权的续期、转让、放弃和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管理、海域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域使用金征缴和减免、海域使用权的拍卖程序和条件要求及养殖用海项目测绘规范管理等均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养殖用海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综合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长海县作为全国海洋大县和国家养殖示范县建设单位,拥有海域面积7,700多平方公里,全县养殖涉海业户6,000多家,确权海域面积达15万多公顷。面对用海活动涉及面广、岛屿分散、宗海户数多、海域使用面积大、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等诸多困难。近年来,依据国家《海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长海县不断创新管理意识,延伸管理内涵,提升管理功能,注重加强法制建设,着力在贯彻落实国家的海洋法律法规上下大气力,在结合海岛管理实际工作上大做文章,不断充实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建设,以变应变。今年,围绕辽宁省政府提出的长海县建设现代海洋牧场的战略定位,又推出了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以逐步适应海域使用形势发展对海域管理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

